但是,我对目的概念的思维与制定就其本质来说是绝对自由的,能从无中生有。我必须把我的行动跟这样一种思维联结起来,如果这种思维能被视为自由的和完全从我自身产生的。
因此,我以下列方式设想我的独立性为自我。我之所以认为自己具有制定概念的能力,是因为我制定了概念,而我之所以制定这个概念,是因为我制定这个概念,是出于我自己作为理智力量具有发挥力量的无限权力。进一步说,我认为自己具有用概念以外的实在行动来表现这种概念的能力;我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实在的、起积极作用的、能创造存在的力量,这力量完全不同于单纯制定概念的能力。那种叫做目的概念的概念,不应该象认识概念那样,只是业已存在的东西的摹本,倒不如说,它应该是要被创造的东西的原本;实在的力量应该存在于概念之外,并且作为这样的力量,应该是独立存在的;它应该仅仅从概念获得自己的规定,而认识则应该对它进行观察。这样一种独立性,我根据那种意向,觉得自己确实是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