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C的另一项有效措施是对有关产品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配额限制:第一阶段从1995年1月1日到1997年12月31日,各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进口配额数量限制的产品比例不得少于1990年其进口附件所列产品总量的16%;第二阶段从1998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各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进口配额数量限制的产品比例不得少于1990年其进口附件所列产品总量的17%;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各成员方在2001年1月1日取消进口配额数量限制的产品比例不得少于1990年其进口附件所列产品总量的18%;第四阶段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剩余产品的配额限制,ATC自动终止。
对于尚未取消数量限制的产品,ATC规定要逐步放宽限制,增加配额数量,分四个阶段达到最终取消配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