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把有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称为全权代理,这种提法不准确,在律师实践中要注意不要这样理解。第一,在具体案件中,代理律师不可能代行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当事人一般也不会将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全部”或“完全”交给代理律师行使,往往附加一定的条件。第二,诉讼中情况千变万化,什么情况下和解,什么情况下撤诉,当事人只能根据自身利益决断,与诉讼结局无直接关系的律师的决定则很难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意志。第三,“全权代理”应包括哪些权利,代理双方往往认识不同,律师“全权代理”行为在诉讼中导致与当事人预期不符的诉讼结果时,当事人往往缺乏最终承受的心理准备,因而很容易与代理律师发生矛盾。
在委托代理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把实体权的处分权全部或部分交给代理律师行使,也可以不把实体权的处分权交代理律师行使。因此,代理律师应注意,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如授予律师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应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这些实体权利的名称及条件。在具体的代理活动中,要始终注意不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3.站在被代理人的立场,尊重被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