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罗尔斯的观点
我做出的这些区别如何运用于罗尔斯的理论?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似乎是优先论的一种极端版本: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然而,存在着三种限制。我们应当在三种情况下运用差异原则:(1)仅仅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2)仅仅在与罗尔斯的其他原则相联系的情况下运用,这些原则是要求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机会;(3)不把这个原则运用于个人,而只用于这些较差的群体的代表性成员。
不是主张应当尽可能使处境较差的群体变好,罗尔斯以一种不那么直接的方式陈述他的观点。他提出过不平等是非正义的某些主张。按照他的观点,某些类型的不平等是否非正义取决于它对最差群体的影响。这些影响取决于什么样的替代方式是可能的。让我们说,不平等“伤害”最差的群体,当没有这种不平等时,这个群体真的能够较好。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当这种不平等不可能有替代时,它们甚至真的会变得更差。
罗尔斯经常宣称:
(A)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平等主义者可以接受这个主张。他们会说:“即使在这样的案例中,不平等也是恶的。但它不是非正义。这样的不平等,综合起来考虑,由于它有益于最差群体这一事实而被称作正义的。”他们可以添上,这种不平等以某种方式天然地是不公平。这就是巴里所说的“正义的不公”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