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潘某的理由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8条已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既要管生,又要管养”,而且还要管到底。看来,父母和孩子之间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啊!
第四章 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一段时间以来,老龄化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1世纪的中国已进入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老有所养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